(2017)苏031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与洪成稳、张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洪成稳,张新,周志国,张金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122号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住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单集街双塔路。被告:洪成稳,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新,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周志国,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金侠,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诉被告洪成稳、张新、周志国、张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欣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