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1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连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9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金荣,女,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号附*号。被申请人:刘连臣,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建委退休干部,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丁金荣与被申请人刘连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鄂0606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刘连臣与其妻子杨秀芹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4-2号10幢1单元5层15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以及申请人丁金荣与其丈夫袁治发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4-2号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2017年10月13日,丁金荣以已与被申请人刘连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金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连臣与其妻子杨秀芹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4-2号10幢1单元5层15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丁金荣与其丈夫袁治发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4-2号房屋(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