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893号原告宋某,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某(曾用名张保),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13日以我们已经私下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