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才均与郭永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均,郭永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7745号原告:陈才均,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郭永干,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原告陈才均诉被告郭永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7月27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中海名都花园西门门口,被告驾驶无号牌铲车倒车时撞到直行的原告粤G×××××小轿车,致原告车辆受损严重。经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但被告至今不愿赔偿。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修车费用3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中海名都花园西门门口,被告驾驶无号牌铲车因倒车时与直行的原告粤G×××××小轿车车身右侧前部相撞。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将其粤G×××××小轿车交维修公司维修,支付了维修费3600元。原告就其事实主张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员资料》、《车辆资料》、《收据》、广州市和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不作抗辩,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员资料》、《车辆资料》、《收据》、广州市和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报价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车辆受损进行维修支付了维修费3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意受理费由其承担,可予允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维修费36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人民陪审员 李凤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东宁王静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