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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恢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贵安诉李礼平、张东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安,李礼平,张东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贵安,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礼平,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东岐,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马贵安诉李礼平、张东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307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