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恢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贵安诉李礼平、张东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贵安,李礼平,张东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贵安,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礼平,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东岐,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马贵安诉李礼平、张东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2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307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