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3434号原告杨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400元及利息3168元;2、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4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3168元,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被告孔某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孔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元,利息316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广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