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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道桂与袁市孙、湾里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桂,袁市孙,湾里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366号原告:李道桂,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袁市孙,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湾里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狮门路*号。所长:王武明,系该管理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兵,系湾里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长八一大道150号。负责人:闵思成,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桂与被告袁市孙、湾里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道桂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桂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李道桂负担。审 判 长  左莉娜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梦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