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4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国和与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和,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4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国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黎平,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丁国和与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平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 新 鹏审 判 员 刘 中 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毛 文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