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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占友与刘国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友,刘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489号之二申请人刘占友,男,1965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国玉,男,1966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执行刘占友申请执行刘国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刘国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国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国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国玉和刘芳(系被执行人的父亲)共有的存于刘芳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国玉和刘芳(系被执行人的父亲)共有的存于刘芳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