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志与王素华、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王素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169号原告:郑志,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郑全胜,系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华,1963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谭广博,系被告王素华亲属。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力。原告郑志与被告王素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郑志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