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元斌与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都江堰嘉诚店、都江堰联益家电维修部、成都乐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张江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斌,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都江堰嘉诚店,都江堰联益家电维修部,成都乐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389号原告:张元斌,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马尔康县马尔康镇团结街167-3-6。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作良,四川明炬(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都江堰嘉诚店。住所地:都江堰市灌口街道紫东社区建设路*号幸福商业城*楼。负责人:XX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婷,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都江堰联益家电维修部。住所地:都江堰市灌口镇。负责人:彭德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航,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乐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镇奎光东。法定代表人:夏礼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超,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新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彭望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四川兴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刚,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系公司员工。原告张元斌与被告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都江堰嘉诚店、都江堰联益家电维修部、成都乐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张江管理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元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斌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50,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元斌负担。审判员 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