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保字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桂荣、杨锡军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荣,杨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955号申请人:邢桂荣,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杨锡军,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荣诉被告杨锡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天津市河西区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锡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