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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朱氏诉被告吕方衍等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朱氏,吕方衍,吕方刚,吕方学,吕方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969号原告:吕朱氏,女,192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方衍,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方刚,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方学,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方春,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吕朱氏与被告吕方衍、吕方刚、吕方学、吕方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朱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每人赡养一个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丈夫早年去世,有四个儿子。原告现体弱多病,行走不便,无法照顾自己,生活困难,需要儿子轮流供养。经原告与四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询问,被告吕方衍认可本案系被告吕方衍代替吕朱氏提起诉讼,并非吕朱氏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院应视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朱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