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归媛诉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归媛,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344号申请执行人朱归媛被执行人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申请执行人朱归媛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5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8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因厂区停产无人签收而被退回;2、经向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另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因病长期住院,不宜拘留;5、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浏阳市兴源鞭炮烟花厂已申请自愿退出浏阳市落后烟花爆竹企业行业,按《浏阳市落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愿退出奖励补偿方案》的规定该厂有奖励补偿款,本院已向浏阳市葛家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相应的奖励补助款。。本院已将以上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