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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建娥与张利、彭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彭建娥,彭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明,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建娥,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光,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勃,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张利因与被上诉人彭建娥及原审被告彭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利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彭建娥对张利的诉讼请求,将本案移送侦查机关查办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建娥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张利对借条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支付了部分利息,故彭勃、张利认为未收到借款的答辩意见不成立”是错误的。张利与彭建娥借款前素不相识,彭建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谁介绍二人认识及谁介绍借款两个问题,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时间、地点、借款交付方式。相反,张利详细向法庭陈述了所谓借款是出借人直接交给其前夫晏永泽的经过,且有现场见证人陆某的证词加以证明及张利、彭建娥、陆某、晏永泽2013年12月4日至12月11日在澳门的通行证。2、原审判决以张利支付了部分利息推定张利已收到借款是错误的。这是电信诈骗,写借条拿不到借款,相反还要付3%的利息。3、张利在一审时多次向法庭提出要求彭建娥到庭说明事实真相,但未获准许,严重侵害了张利的诉讼权利。4、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张利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又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前后矛盾,事实上,只有彭勃未到庭,张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5、原判决以陆某未出庭参与质证以此否定其证词效力是错误的。张利提交证人陆某证词,彭建娥只称有利害关系,但没有举证证明利害关系存在,同时也没有申请证人陆某出庭接受质询。6、原审判决以视频资料中彭建娥未陈述张利的借款用于澳门赌博而认定借款用赌博出借人不明知是错误的,在视频资料中彭建娥说“我就是因为前夫赌博才离的婚,你们赌这么大,我不参与的。”“所以你们赌啊,输了跟我没一点关系,只是你们在赌的时候,我在场看到了。”故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合法。综上,可以认定彭建娥对借款用于赌博是明知的,且是赴澳赌博的组织者,请求二审支持张利的上诉。彭建娥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张利的上诉,维持原判。彭勃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彭建娥与张利所谓借贷的主要事实不清;2、出借人明知本案借款是用于赌博,且在赌场抽水,应当认定是出境赌博的组织者;3、彭勃对张利被诱骗出境赌博及借债赌博的事实完全不知情。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彭建娥对彭勃的诉求,并改判借贷关系无效,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彭建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彭勃、张利共同偿还彭建娥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彭勃、张利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3年12月10日,被告张利向原告出具了借款2万元的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彭建娥人民币贰万元整,月利3%,借款人张利,2013年12月10日”。被告张利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9日止。另查明:被告张利、彭勃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1、被告是否收到本案借款。原告认为借款2万元已交付至被告张利,被告张利向原告出具了本案的《借条》,两被告认为未收到借款。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张利对《借条》真实性不持异议,且已支付了部分利息,故两被告认为未收到借款的答辩意见不成立。2、本案借款是否用于赌博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系组织出境赌博的幕后组织者,本案涉案借款用于赌博,并提交了陆某港澳通行证及出入境记录、证人陆某的调查笔录、视频资料。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港澳通行证及出入境记录仅能证明陆某出入澳门的事实,视频资料中原告未陈述被告张利的借款用于澳门赌博,亦未陈述其系幕后组织出境赌博,且陆某未出庭参与质证,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亦不能证明原告是组织出境赌博的幕后组织者。一审法院认为:1、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2、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利向原告彭建娥借款2万元,原告已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张利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彭建娥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以本案系非法债务、原告是组织出境赌博的幕后组织者为由主张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及原告是组织出境赌博的幕后组织者的事实,故其答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3、被告彭勃应当清偿该债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彭勃对被告张利的债务共同清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彭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彭建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利、彭勃负担。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明,2017年8月31日,张利向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花山派出所报案,称晏永泽、彭建娥、颜扑平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花山派出所接报案后,于2017年9月8日作出娄公(花)立字[2017]2519号立案决定书,对晏永泽、彭建娥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借款现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无法确认其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彭建娥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被上诉人彭建娥;上诉人张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威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彭祁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鹏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