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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财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221号申请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7栋,经营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锦江半岛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王能,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邮政业务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石华,董事长。申请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钧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博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