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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文臣、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文臣,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臣,男,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欣,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贺,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磊,男,住天津市宝坻区。再审申请人赵文臣因与被申请人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文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适用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高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2.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误工时间不符合事实情况。自案发之日起申请人因伤情持续误工,申请人的月收入在75000元左右,申请人主张90天的误工期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误工费应当被支持。3.申请人主张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误工费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赵文臣的伤情及其工作性质酌情确定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交通费问题,因赵文臣并未提交就医所产生的对应交通费票据加以证明,一、二审法院根据其就医情况酌情确定为1000元亦无不当。关于赵文臣主张王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问题,该四项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故一、二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赵文臣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文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原晓爽代理审判员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