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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冷某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40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华,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冷某华在天宇租车公司陈某康处租赁一辆别克君威轿车(车牌为湘H1Y9**),租期为3天。因他人索要债务,6月6日上午,冷某华伪造了一张湘H1Y9**车主陈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冒充车主在被害人郭某红经营的天成寄卖当铺借款40000元,冷某华将车辆交付后离开,之后拒接租车公司及当铺电话直至关机。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冷某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冷某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冷某华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朝阳东路口的旺府大酒店一楼大厅用自己的身份证从天宇租车公司陈某康处租赁一辆别克君威轿车(车牌为湘H1Y9**),约定租期为3天。同年6月5日,冷某华因债权人索要债务,遂想通过抵押车辆的形式向当铺借钱还债。同年6月6日上午,冷某华联系他人,伪造了一张湘H1Y9**车主陈某某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并于当日下午利用虚假证件、冒充车主在被害人郭某红经营的天成寄卖当铺与郭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40000元(实际支付38800元),冷某华将车辆交付后离开,之后拒接租车公司及当铺电话直至关机。租赁期满后,天宇租车公司在无法联系冷某华的情况下,通过GPS定位发现车辆行踪后将车开走。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冷某华在长沙县一宾馆内被抓获归案,其亲属退还郭某红7000元。经鉴定,湘H1Y9**别克君威车价值6412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郭某红的陈述,证明2017年6月6日下午5点多,一名自称陈某某的男子将一台车牌为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抵押到他开的寄卖行,借款40000元,当时写了欠条,签了车辆抵押合同,并留下了车辆的原装钥匙、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6月9日22时许,合伙人刘某军说车被人开走了,车停在赫山庙青年路赫山街道办事处的巷子里,调取现场监控后发现车是天宇租车公司开走的,租车人是冷某华。2、被害人刘某军的陈述,证明天成寄卖行是他和郭某红开的。2017年6月6日下午5点多,一名自称陈某某的男子将一台牌照为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开到寄卖行,想抵押40000元,他就打电话把郭某红叫来,觉得可行,就要求对方写了欠条,签了车辆抵押合同,并留下了原装钥匙、行驶证、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的原件,他当天把车开到了自己住的附近。6月9日22时许,他回家发现车不见了,后来才知道是冷某华伪造了陈某某的身份证来抵押,车是从天宇租车公司租来的。3、证人陈某康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4日下午,冷某华在天宇租车公司租了一台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约定6月7日下午归还,结果7日、8日冷某华的电话无法接通,公司通过GPS定位发现车停在青年路,9日,公司派人将车开回。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有一台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放在天宇租车公司出租。她不认识冷某华,通过公司知道冷某华于2017年6月4日从陈某康手中租赁了这台车,没有及时归还,后来公司通过GPS找到了车。5、机动车登记信息、行驶证、车辆检验单、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条,证明被告人冷某华租赁陈某某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后,用假的身份证假冒陈某某名义将该车抵押给天成寄卖行,借款40000元。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案发时价值64120元。7、辨认笔录,证明刘某军、郭某红辨认出被告人冷某华。8、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冷某华的前科犯罪事实。9、被告人冷某华的户籍信息,证明冷某华的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冷某华于2017年6月20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南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0、被告人冷某华的供述称,2017年6月4日下午1点多,他在旺府大酒店的一楼大厅找到天宇租车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租赁了一台牌照为湘H1Y9**的别克君威轿车,约定租期3天,第二天,有债主追债,他就打起车的主意,6月6日,他找做假证的人做了一张陈某某的假身份证、一张机动车登记证书,然后他在团圆路上的天成寄卖行,用假证件和真行驶证将车抵押借款40000元,签订了抵押合同,写了借条,扣除6天的利息,实际付了他38800元,之后不管是租车公司还是寄卖行的电话他都不接,后来干脆关机。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虚构自己系车主的事实,将租赁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财物3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冷某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冷某华的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樊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