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8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云枝、王松苗等与裴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枝,王松苗,裴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888号之三原告:何云枝,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王松苗,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敏,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69139772M。负责人:陆克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枝、王松苗与被告裴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云枝、王松苗于2017年10月12日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裴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云枝、王松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云枝、王松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云枝、王松苗负担。审判员 徐和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