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穆金虎与付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金虎,付海英,于彦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88号原告:穆金虎,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付海英,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第三人:于彦彬,男,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原告穆金虎诉被告付海英、第三人于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穆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金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穆金虎负担。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