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君宝诉华阳农资种子商店、胡君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宝,华阳农资种子商店,胡君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958号原告:胡君宝,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华阳农资种子商店,经营者:杨中华,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胡君成,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胡君宝诉华阳农资种子商店、胡君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没有证据证实实际损失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