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章华,商玉芹,孙天虎,王福燕,齐玉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667号。法定代表人孟祥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焦章华,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商玉芹,女,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天虎,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王福燕,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齐玉焕,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本院在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章华、商玉芹、孙天虎、王福燕、齐玉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振华��判员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肖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