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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禄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杨春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军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韦禄祥,男,汉族,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乐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韦禄祥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本院已将本案应执行款项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才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