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巨金与固始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巨金,固始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初62号原告周巨金,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巨金诉被告固始县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周巨金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德如审判员  李洪宇审判员  阮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