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刑初605号被告人欧阳桂红容留卖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桂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6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桂红,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桂红犯容留妇女卖淫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裕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海英、乐爱翠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欧登高担任庭审记录,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0月1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江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桂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桂红从2017年3月起,在其位于宁远县东溪社区东门街197号的租住房内容留卖淫女卖淫,持续一个多月。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欧阳桂红又容留卖淫女吕某某、卢某某在其住处卖淫,为吕某某、卢某某提供食宿及卖淫的场所,并帮其他二人介绍嫖客,从中抽取嫖资。2017年7月27日当天,吕某某、卢某某分别接了两次客,欧阳桂红从中抽取嫖资20元。被告人欧阳桂红2017年7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桂红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曾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辩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欧阳桂红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桂红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桂红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桂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桂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元月27日止。罚金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裕民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乐爱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登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