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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民委员会与朱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民委员会,朱华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788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法定代表人:商建亮,系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根、李陈静,绍兴市平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华明,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柯桥区。原告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华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