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6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俊波与甄锐泉、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波,甄锐泉,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6715号原告:黄俊波,男,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黄丽群,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曹凯波,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锐泉,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明珠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城工业集约基地康杰路东侧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226746284388A。法定代表人:肖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和平路**号14、1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200895286539U。负责人:梁华忠,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君荟,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甄锐泉、肇庆明珠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诉请按2016年度标准计算。1.原告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2709.08元(医疗费13436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2500元、护理费6700元、误工费10620.33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510元、残疾赔偿金14598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鉴定费508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913.51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财产损失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一并处理);(2)三被告负担诉讼费;2.事发过程及责任:2016年9月7日,被告甄锐泉驾驶粤H×××××号货车(登记车主:被告肇庆明珠公司)在途经东莞市××某路段时,与原告黄俊波驾驶的摩托车(套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摩托车上搭载的乘客案外人罗某和岑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保险情况: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承保了粤H×××××号货车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00000元)和不计免赔率险,其中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限内;4.当事人情况:被告甄锐泉是被告肇庆明珠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肇庆明珠公司承担。原告事发时年满39周岁,属农村居民户口。原告提供的社保记录、账户交易记录、租房合同和证人证言等显示:(1)2010年9月至2016年5月,原告在东莞市参加养老、工伤保险53个月;(2)2015年3月开始,原告在东莞市××街镇溪头居住;(3)原告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事发前一年以上有存取记录;(4)证人江某、张某证实,原告事发前在厚街镇“力荣玩具厂”任职;5.医疗费:2016年9月7日-10月4日,原告住院治疗27天,诊断:重型颅脑损伤等,医嘱:全休两个月、住院陪护两人、择期二期手术(费用约60000元)、加强营养等。2016年12月19日-12月31日,原告住院治疗12天,医嘱:休息3个月、陪护一人、加强营养等。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支出医疗费134361.1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支付了10000元,被告肇庆明珠公司垫付了36500元)。原告提供的费用票据显示治疗期间购买护理垫支出25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该部分支出合理,但应纳入医疗费中计算。综上,医疗费共计134611.18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39天×100元/天=3900元;7.营养费:酌情支持1000元;8.护理费:参照东莞护工收入水平计算,即:27天×2人×50元/天+12天×1人×50元/天=33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主张原告在ICU期间无需陪护和伙食补助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9.误工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和医嘱休息时间,误工期本院从事发之日计算至第二次出院医嘱休息日,共计误工205天,误工费参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1510元/月÷30天/月×205天=10318.33元;10.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无依据,不予支持;11.残疾赔偿金:2017年4月6日,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残疾赔偿金本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即:34757.2元/年×20年×21%=145980.24元。黄某1、王某、黄某2、黄某3、黄某4分别是原告的父亲、母亲、长子、长女、次子,事发时分别年满82周岁、80周岁、14岁零11个月、9岁零7个月、7周岁零5个月,被扶养期限分别为5年、5年、3年零1个月(37个月)、8年零5个月(101个月)、10年零7个月(127个月),黄某1、王某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子女共同赡养,三名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经计算,在不考虑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以上五人首年至8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超出或等于25673.1元/年,首年至第8年按25673.1元/年计算,此后按实际计算,即:25673.1元/年×8年+25673.1元/年÷12个月/年×36个月(黄某3和黄某4)÷2(父母抚养)=205384.8元+38509.65元=243894.45元,结合伤残系数为243894.45元×21%=51217.83元。以上共计197198.07元;12.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13.鉴定费:5083元;14.交通费:酌情支持1500元;15.住宿费:酌情支持1000元;16.财产损失:护理垫费用已纳入医疗费中计算;17.其他情况:(1)2017年6月19日,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肇庆明珠公司与案外人罗某达成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1)各方确认罗某医疗费为4268.19元。罗某的事故损失各方确认为35000元(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费用);2.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一次性赔付罗某35000元,其中医疗费不在交强险内计算。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自认,以上35000元赔款,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32866元,商业第三者险限内赔付2134元;(2)事故另外一名伤者岑某经本院发函联系,没有在建议的期限内联系本院或提出诉讼。裁判结果原告相对于粤H×××××号货车而言,属于该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原告的事故损失,根据交强险制度应由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的限额(各分项同上)范围内赔付。原告超出以上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肇庆明珠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肇庆明珠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以上第5-7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共计139511.1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已垫付了10000元。剩余129511.18元按50%计算为64755.59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以上第8-15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共计228899.4元,根据以上理由,应由被告肇庆明珠公司在剩余的限额77134元(110000元-32866元)内赔付原告。剩余151765.4元按50%计算为75882.7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共需赔付原告217772.29元,扣除被告肇庆明珠公司36500元,仍需赔付181272.29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甄锐泉、肇庆明珠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被告肇庆明珠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可与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协商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黄俊波181272.29元;二、驳回原告黄俊波对被告甄锐泉、广东肇庆明珠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黄俊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17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29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肇庆公司负担1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焕恩邓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