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7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朱志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朱志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7773号原告:王学军,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皓,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学军与被告朱志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原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原告王学军已预交4,90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旭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