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与王忠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军垦南路嘉和园小区8号楼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王迪录,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忠山,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绿色庄园承包户,住五家渠市。上诉人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与王忠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新疆绿色庄园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代江审判员 刘新建审判员 李红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