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陈周平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陈周平,林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漳州海滨城A19-2区商业城D01-D03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6336983XY。负责人:蓝亚忠,行长。被执行人:陈周平,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艺红,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周平、林艺红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古雷经济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