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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赛鹏与尹建平、吕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赛鹏,尹建平,吕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4954号原告:夏赛鹏,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建平,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吕笑芳(曾用名吕小芳),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夏赛鹏与被告尹建平、吕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尹建平、吕笑芳共同返还原告夏赛鹏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2.申请费3470元,由被告尹建平、吕笑芳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21日,被告尹建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由被告尹建平出具一份借据为凭。该借据载明:今向夏赛鹏先生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月利率2%;如因本借据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则有出借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款汇入以下帐户:户名贵州捷路商贸有限公司,帐号57×××01,开户行招商银行温州江滨支行;借款人尹建平签名并按指印确认,身份证号码,落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当日,原告通过转账交付了50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尹建平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追索。另查明,1.被告尹建平、吕笑芳于2007年4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尹建平、吕笑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原告夏赛鹏的申请,对被告吕笑芳所有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权证号01××13)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590000元为限),申请费347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建平、吕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夏赛鹏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二、申请费3470元,由被告尹建平、吕笑芳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被告尹建平、吕笑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