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卢建军与卢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军,卢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709号原告:卢建军,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卢科文,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卢建军与被告卢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科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0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7日,被告卢科文因需向原告卢建军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被告卢科文未作答辩。原告卢建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被告卢科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军与被告卢科文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卢科文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支付2013年4月27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8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科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科文应归还原告卢建军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0元,合计1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卢科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兵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迪?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