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与董圣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董圣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376号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岸堤镇中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71321MA3CEJGW58。诉讼代表人:陈甫,行长。被告:董圣顺,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诉被告董圣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撤回对被告董圣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