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晓忠与被告张树海、张德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张树海,张德运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967号原告:丁晓忠,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树海,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德运,男,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晓忠与被告张树海、张德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代位偿还原告欠款9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晓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原告丁晓忠25元,退回原告丁晓忠1275元。审 判 长 王金贵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