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陈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再审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豫13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某再审申请称:2014年10月份购买的豫R×××××号起亚小轿车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没有把财产的来源查清;陈某应对双方女儿死亡承担责任,并按照国家死亡赔偿标准给申请人赔偿。综上,请求本案再审。经审查后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在方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份申请人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豫R×××××号起亚小轿车一辆,该车登记在杨某名下。因该车系婚后购买,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虽然申请人称该车系借款购买,但并不影响系夫妻共有财产,并无不当。本案系离婚纠纷,申请人称应当审查陈某是否应对女儿死亡承担责任问题,超出了一、二审案件审理范围,对申请人该申请不予审查。综上,王文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