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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柴某1、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1,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13-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1,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柴某2,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1与被执行人柴某2继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已强制执行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