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柴某1、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1,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13-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1,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柴某2,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某1与被执行人柴某2继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已强制执行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5)复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