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元超与田建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元超,田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超,现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民,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民,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元超因与被上诉人田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张元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元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元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上诉人张元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丽审 判 员 于 涛代理审判员 刘东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