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9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二子申请执行刘俊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子,刘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二子,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刘俊明,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10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二子与被执行人刘俊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10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赵忠义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