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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郤保梅与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郤保梅,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郤保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法定代表人:梁永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系上诉人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上诉人郤保梅与被上诉人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岚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郤保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