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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881朱洲与刘兆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洲,刘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朱洲,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兆永,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朱洲申请执行刘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刘兆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洲借款75000元;二、被告刘兆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周京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元,由被告刘兆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75000元,诉讼费838元,合计75838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他案冻结,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除去上述财产,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在执行过程中,朱州与刘兆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刘兆永欠朱州借款75000元,诉讼费838元,合计75838元。刘兆永承诺自2017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朱州现金2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止。因该份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法律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朱洲申请执行刘兆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