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516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梅,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朱梅罚金一案中,依法向朱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朱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朱梅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梅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