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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营驰邦物流有限公司与孙修鑫 酒稳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驰邦物流有限公司,孙修鑫,酒稳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17号申请人东营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张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生,山东王宁(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修鑫,男,1978年11月18日生,住济阳县。被申请人酒稳清,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人东营驰邦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修鑫驾驶的酒稳清所有的豫U65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驰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修鑫驾驶的酒稳清所有的豫U658**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东营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