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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志君与魏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君,魏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823号原告:郭志君,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魏盼盼,男,28岁,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郭志君与被告魏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志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志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志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郭志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