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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灵执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计源、孙锁爱、张育慧、秦晓毅、交通事故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计源,孙锁爱,张育慧,秦晓毅,康志伟,任旭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灵执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秦计源,男,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汉族,灵石县王禹乡秦家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孙锁爱,女,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二日生,汉族,灵石县王禹乡秦家源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张育慧,女,一九八一年五月二日生,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延安村四区居民。申请执行人秦晓毅,男,二OO三年九月十四日生,汉族,灵石县翠峰镇延安村人。法定代理人张育慧,身份同上,系秦晓毅之母。被执行人康志伟,男,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汉族,灵石县梁家焉乡店头村人。被执行人任旭胜,男,一九四八年六月十六日生,汉族,灵石县王禹乡柏明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计源、孙锁爱、张育慧、秦晓毅、与被执行人康志伟、任旭胜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志伟所有的晋ADC1**丰田牌小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康志伟所有的晋ADC1**丰田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侯秀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建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