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淑臣与李富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541号孙淑臣、李富起:孙淑臣与李富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的(2010)延中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淑臣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登记为(2010)安执补字第14号,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40736.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63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3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淑臣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2011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富起与徐培龙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款35400元,该款扣划至本案件后,由安图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执行孙淑臣案件扣走。2016年12月21日李富起交纳执行款6973元,2016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孙淑臣提供利息计算证明,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136元。2017年9月27日李富起交纳迟延履行利息1813元,2017年9月29日交纳迟延履行利息323元。执行款69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136元,共计9109元被安图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执行孙淑臣的执行案件扣走。被执行人李富起负担申请执行费536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富起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臣与被执行人李富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