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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麻少妮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麻少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复兴大街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2393-3。法定代表人:张小磊。被执行人麻少妮,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麻少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向金融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证卷部门查询,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麻少妮名下的银行存款23864.64元。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麻少妮实施“两限一录”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5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良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