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明全与石光杰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全,石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全,男,1952年2月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王明全与石光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4493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