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梁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131.9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65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6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嵩审 判 员 侯昭龙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