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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四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808号被执行人:邱四清,男,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马刚犯盗窃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刚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十九街支行32×××33帐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连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