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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时顺、谢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时顺,谢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58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北侧喀什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田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娜,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团结村。法定代表人:谢雅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时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谢小杰,男,1989年12月1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申请执行人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谢时顺、谢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佳 微信公众号“”